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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米玛顿珠与洛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玛顿珠,洛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米玛顿珠,男,22岁,藏族,现住江孜县。法定代理人央吉,女,1965年1月3日出生,藏族,现住江孜县。被执行人洛桑,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藏族,现住江孜县。申请执行人米玛顿珠与被执行人洛桑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米玛顿珠的法定代理人央吉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必须每六个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元生活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洛桑自动支付了6000(陆仟)元生活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孜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第七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旦增布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扎西宗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