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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房爱兰诉江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爱兰,江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60-1号原告房爱兰。被告江雁。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爱兰与被告江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爱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雁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房爱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江雁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化军审 判 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