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宋振某与朱传某、李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某,朱传某,李宗某,李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宋振某。被执行人:朱传某。被执行人:李宗某。第三人:李传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振某与被执行人朱传某、李宗某、李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传某位于薛城区某路京福花苑小区1号小高层7层西户(枣房权证薛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