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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行审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子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子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审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金华市卫生局),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7楼。法定代表人韦国潭,主任。委托代理人游祖平,金华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徐展,金华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监督员。被执行人李子印。原金华市卫生局于2014年9月1日作出金卫医罚(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7月8日9时,原金华市卫生局接到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秋滨派出所电话提供的线索,有人反映其父亲(崔某)在金华秋滨街道朱基头菜场一中草药摊位看病后未见好转,要求对其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查处。原金华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联合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秋滨街道朱基头菜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金华秋滨街道朱基头菜场西侧社塘路设有一中草药摊位,经营业主李子印正坐于摊位内侧;摊位上摆放有使用塑料袋包装的各种中草药,袋口均敞开;摊位前摆放有一宣传板,上贴有××”的文字信息,另有“不用化疗、当面检查,地址:朱基头社塘内路李医师,电话:182××××9695”等信息。随后,执法人员前往李子印租住处金华秋滨街道朱基头社塘路38弄10号303室进行检查,发现:303室房门左侧墙上写有××、手机182××××9695”;室内床头一木柜内放有塑料袋包装的各式中药,木柜上放有康康®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6支(批号140310.4,失效年月2017年2月);室内左侧木桌上放有一副已开启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另有16支齐鲁®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批号4020102FA,有效期至2016.02.27)。李子印在现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提取了李子印身份证复印件,对有关药品和器械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形式予以保存。对当事人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8日在金华秋滨街道朱基头社塘路其设立的中草药摊位及其租住处(秋滨街道朱基头社塘路38弄10号303室)开展诊疗活动,非法所得30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行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原金华市卫生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14年8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金卫医罚告(2014)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金卫医证保(2014)16号)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1.5万元。罚款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金华市卫生局将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1日留置送达给李子印。李子印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原金华市卫生局于2015年1月9日经登报公告催告履行未果。同年3月24日,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金华市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没款1.53万元,加处罚款1.5万元,合计人民币3.03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原金华市卫生局作出的金卫医罚(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原金华市卫生局作出的金卫医罚(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金华市卫生局)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君花审 判 员 程鸿仙审 判 员 于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