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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柳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某,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大薄荷寨村。2015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涛,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冀CPS0**号小型轿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玉龙湾小区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某经秦皇岛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14年12月20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赔偿协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相关书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柳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故对被告人柳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永存人民陪审员  姚继祥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董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