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建春与杨乃君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春,杨乃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春。被执行人杨乃君申请执行人张建春与被执行人杨乃君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7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747号。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7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