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邓惠君与马洪全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惠君,马洪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邓惠君。被告马洪全。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惠君与被告马洪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洪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惠君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9月,被告离家至今未归也无音讯联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准予原告与被告马洪全离婚被告马洪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9月,被告马洪全离家至今杳无音讯。原告邓惠君于2014年12月24日,以与被告马洪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与被告马洪全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马洪全发出应诉和传唤公告,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也无音讯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证人丁XX、文XX证明被告自2008年外出至今未出现的证词,证人冯XX、李XX证明被告自2008年外出至今未出现的调查笔录,2015年1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应诉和传唤公告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马洪全于2008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长达6年之久,与原告长期停止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向家庭履行义务,被告经公告传唤,仍无下落。原告邓惠君以与被告马洪全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应视为原告邓惠君以与被告马洪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邓惠君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邓惠君以与被告马洪全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惠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杨文审 判 员 张海忠人民陪审员 范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