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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喻鹏飞与刘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鹏飞,刘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喻鹏飞,男,汉族,居民。被告刘淑辉,女,汉族,居民。原告喻鹏飞与被告刘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喻鹏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鹏飞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原告喻鹏飞自愿负担。审判员  谢细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