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宏周诉刘会民、贾琳琳、雍东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周,刘会民,贾琳琳,雍东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张宏周,男,汉族,1962年9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民,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被告:贾琳琳,女,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被告:雍东献,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宏周诉被告刘会民、贾琳琳、雍东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张宏周承担。代审判员 :周亚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焦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