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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宏周诉刘会民、贾琳琳、雍东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周,刘会民,贾琳琳,雍东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张宏周,男,汉族,1962年9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民,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被告:贾琳琳,女,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被告:雍东献,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宏周诉被告刘会民、贾琳琳、雍东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张宏周承担。代审判员 :周亚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焦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