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陈某甲,女,生于1975年6月18日,汉族,住通川区。委托代理人陈燃,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汉族,住达川区。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余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