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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魏××与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2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times,梁×&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魏××。被执行人梁××。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梁××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