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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李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