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李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