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江与王桐林、韩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桐林,李江,韩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桐林,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海红,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工人。委托代理人:杨会安,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志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贺春,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桐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桐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桐林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桐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王桐林303.5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