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葛微与被告重庆江北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葛微,女,1984年8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正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兴,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江北东方金字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号拓展大厦13-5号。负责人:李海燕,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微与被告重庆江北东方金字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微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微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葛微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