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宇与被告陈淼、第三人耿业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宇,陈淼,耿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肖宇,住瓦房店市。被告陈淼,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敏(被告母亲),无职业,住大连市。第三人耿业涛,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宇与被告陈淼、第三人耿业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00元,退回原告4800元。审判员 孙秀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