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某非法经营罪,郑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因开设六合彩于2013年4月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贻远,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到2013年,被告人郑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径贝社区华侨新村9巷8号一楼经营六合彩。2014年11月开始,郑某在该场所开始销售无批号境外药品。2014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缴获郑某销售的无批号境外药品七盒(经鉴定按假药论处),同时缴获郑某之前经营六合彩的账本一本(其非法经营数额为10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法律禁止的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所经营的假药数量少,亦非成分虚假、可能贻误诊治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一般意义上的假药,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告人的妻子患有癌症晚期,需要照顾,家中亦需要有人支撑起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拘役八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缴获的所有假药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永 国书记员 龙浩(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