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熊建平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建平,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建平。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开明。上诉人熊建平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吴江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的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于2010年1月22日由江苏省环保厅对环评报告书(表)情况进行公告,于2010年5月21日取得了江苏省发改委的批复,于2010年7月22日取得了江苏省环保厅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2010年8月23日,原吴江市规划局(现苏州市吴江区规划局)对于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的路径通道进行调整,将原规划建设于松陵大道东侧的线路调整至松陵大道西侧。调整规划后,220Kv江城输变电线路在熊建平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长安村(现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三联村)房屋上通过。2013年11月,吴江电力公司报送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重新环评报告,2013年12月27日江苏省环保厅批准了吴江电力公司的重新环评报告。该重新环评报告对于熊建平的房屋作为重要环评节点进行了评估,环境影响评估为合格。以上事实,由熊建平提交的照片、《电磁类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情况公告》(苏环辐(表)审(2010)51号)、苏州市吴江区规划局的《220KV高压线路的路径通道调整图》、熊建平及其父亲熊望胜的病历等,由吴江供电公司提交的苏发改能源(2010)602号文件、苏环辐(表)(2010)51号批复、《审理意见反馈表》及《220KV越溪-菀坪入江城变线路》线路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苏环辐(2013)273号批复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熊建平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对“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是否对熊建平及家人的人身、财产构成影响进行鉴定。2014年1月7日,熊建平与吴江供电公司达成协议,吴江供电公司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将包括熊建平家的节点在内的环境评价竣工验收报告通过原审法院递交给熊建平,熊建平同时撤回鉴定申请。2014年8月11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明确了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竣工尚无明确时间表,熊建平要求继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向熊建平释明本案为侵权纠纷,熊建平主张220KV江城输变电线路对其及家人的人身生命及财产有危害的可能,需通过专门机构鉴定。当天熊建平申请进行鉴定。2014年9月4日,熊建平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书》,称不需要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2014年10月20日庭审中,熊建平、吴江供电公司均明确不对熊建平及其父亲的疾病与电力线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以上事实由原审法院谈话笔录、熊建平的《申请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原告熊建平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吴江供电公司立即拆移位于熊建平房屋上的供电设施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熊建平主张吴江供电公司建设的通过其房屋上方的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对其及其家人的健康、生命及财产构成了威胁,应举证证明。本案审理中,熊建平未对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中电力线路中的何因素(如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等)对其及其家人的健康、生命及财产构成威胁进行举证,也未举证证明熊建平及其父亲熊望胜的疾病与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电力线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熊建平关于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其合法权益存在威胁的主张无证据证明。熊建平认为吴江供电公司在施工建设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规定在220KV高压电力线路与熊建平房屋之间留出35米的走廊宽度(即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投影与建筑物之间的直线距离),故该工程属于违法建设的意见理由不充分。理由是,吴江供电公司在苏州市吴江区将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自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松陵大道东调整至松陵大道西侧后,重新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也对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予以批复。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意见未明确禁止220KV电力线路跨越建筑物。熊建平所称的220KV电力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走廊宽度是否达标系规划检查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据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熊建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熊建平负担。上诉人熊建平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法院回避了吴江供电公司在线路调整前未事先通过规划许可及环评许可的事实,吴江供电公司在未有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架设高压线路径,违背了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2、原审法院未查明吴江供电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与2013年12月27日由江苏省环保厅出具的《关于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里所提的《报告表》是否为同一份。吴江供电公司大部分应诉的报批审核材料均系其在本案一审后送批,有关职能部门在审理过程中才出具,在诉前吴江供电公司并未取得各项合法手续。3、仅从2013年省环保厅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不足以认定涉案环境影响为合格。4、原审法院虽认定涉案高压线线路从熊建平屋顶通过,但未查明该高压线路距离房屋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是否在高压线走廊通道以内。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系高压线侵权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九章特殊侵权中的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应适用严格责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吴江供电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未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应由其举证,并证明熊建平父亲的疾病与涉案工程的环境污染无因果关系。2、环评报告及批复只是初期工程预建前工程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并不能直接据此涉案工程为合法工程。涉案工程是否为违章工程与吴江供电公司的工程是否对熊建平造成妨害无关,即使涉案工程为合法工程,只要对熊建平的居住、生活构成妨害并超出合理容忍限度,就应当予以排除。原审法院未将一般建筑物与城市人口密集区居民住宅予以区分。3、电力线路保护区与高压线走廊是同一概念,即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相关的规定、规章、行业标准都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是不得有建筑物。涉案工程电力线路在熊建平房屋垂直上方,与建筑物水平距离为零,显然违反法律强制性标准。4、涉案工程对熊建平的妨碍已经超出了必要的容忍限度,妨碍了熊建平物权的行使,对熊建平的生活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熊建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吴江供电公司承担。被上诉人吴江供电公司二审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并非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而是普通侵权,侵权的事实与因果关系应由熊建平予以证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二审另查明,本案诉争的熊建平房屋西边是河道、东边是松陵大道、前面是空地、后面是河道,本案诉争的高压线路横跨熊建平房屋。双方一致确认高压线路与熊建平房屋的垂直距离为18米。双方一致确认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已经处于试运行阶段。二审再查明,2013年9月9日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责令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220千伏江城输变电工程”停止建设的通知》(吴环函(2013)281号),该通知内容为:“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201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20千伏江城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松陵大道段南北走向的线路建设地点与该项目环评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该项目的施工,限期3个月内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吴江供电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于2013年11月重新编制《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报告表中工程环境保护目标包括长安村3层尖顶房屋1户,工程会跨越该房屋,环境影响因素为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无线电干扰场强、噪音。该报告表中运行期环境影响分析明确:电磁噪声基本被周围环境噪声所淹没,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通过预测分析和类比调查结果表明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运行后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邻近居民住宅时均满足《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中推荐的工频电场强度4kV/m、工频磁感应强度0.1mT的限值要求,无线电干扰场强满足53dB(μV/m)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该报告表中工程运行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载明工程运行时长安村3层尖顶房屋处的工频电场强度≤0.859k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301(×10负三次方mT)、无线电干扰场强≤33.9dB(μV/m)。二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报告表中的环境保护目标长安村3层尖顶房屋系本案诉争的熊建平房屋。2013年12月27日,江苏省环保厅作出《关于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环辐(表)审(2013)273号),明确吴江供电公司报送的《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报告表》、苏州市吴江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和《关于责令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220千伏江城输变电工程”停止建设的通知》(吴环函(2013)281号),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吴江供电公司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本院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规定220KV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建筑物的垂直安全距离不少于5米,接近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少于5米。本案中,熊建平主张吴江供电公司建设的通过其房屋上方的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对其及其家人的健康、生命及财产构成了威胁,但该电力线路跨越熊建平房屋的垂直距离为18米,远高于垂直安全距离不少于5米的标准。此外吴江供电公司还提供了其编制的《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江苏省环保厅作出的《关于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环辐(表)审(2013)273号),吴江供电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将熊建平的房屋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进行了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以及无线电干扰场强的评估,评估结果符合相关标准,江苏省环保厅作出批复亦批准了吴江供电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吴江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了其架设的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且进行了相应的评估,此时熊建平如认为该输变电线路对其及家人的健康、生命及财产构成威胁且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容忍限度应由熊建平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熊建平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由熊建平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熊建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熊建平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熊建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赵 东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闵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