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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A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何X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A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X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36号原告上海A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俞X武,总经理。被告何X武,男,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胜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A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0元,由原告上海A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春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