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乔瑞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苏州乔瑞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313-3号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石牌镇中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黄丁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洁,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乔瑞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华枫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小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乔瑞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计1217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