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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勤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