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套杰与毛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套杰,毛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吴套杰。被执行人毛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宝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毛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毛果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毛果以其妻房亚芳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