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肖秋屹申请陈旭霞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肖某某。申请人肖某某要求宣告陈旭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某某与陈旭霞系母女关系,陈旭霞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肖某某要求宣告陈旭霞失踪。经查,陈旭霞,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桂平市人,系申请人肖某某之母,住四川省富顺县。2011年5月与肖洪(肖某某父亲)在富顺县同居生活,2011年8月21日生育女儿肖某某,2012年6月2日,肖洪因交通事故死亡,陈旭霞悲伤过度,于同年8月中旬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1日发出寻找陈旭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陈旭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旭霞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其他有关机关书面证明其下落不明,在本院发出寻找陈旭霞的公告三个月后仍下落不明,依法应予宣告陈旭霞为失踪人,由于申请人肖某某现由其祖母赖群英监护照顾,指定失踪人的财产由赖群英代管,以利于申请人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旭霞为失踪人;二、指定赖群英为失踪人陈旭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赖照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黎 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