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栾春娥、韩明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栾春娥,韩明光,韩庆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爱,总经理。被执行人栾春娥。被执行人韩明光。被执行人韩庆光。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