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云梦县实验初级中学与杨国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梦县实验初级中学,杨国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云梦县实验初级中学。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府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秀武,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杨国金,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梦县实验初级中学诉被告杨国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梦县实验初级中学于2015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梦县实验初级中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梦县实验初级中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梦县实验初级中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书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