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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平顺县昌盛矿业有限公司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顺县昌盛矿业有限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126-1号申请执行人平顺县昌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真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士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平顺县昌盛矿业有限公司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05号裁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05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志勇审 判 员  李晋星助理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全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