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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祁××与万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万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祁××。委托代理人刘建芳,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一×,天津市津洋新宇物流有限公司销售。原告祁××与被告万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芳,被告万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万二×。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年龄的差异,被告始终不能承担起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且对原告不信任,在双方发生矛盾后采取过激的言语,导致2015年1月4日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万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基础牢固,被告在与原告沟通过后积极改正不做家务的错误,且被告在原告生病时悉心呵护,对原告关爱有佳,双方在2015年1月4日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告与其他男士有过微信往来精神出轨的言语,但是被告仍然希望原告能够好好和被告过日子,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万二×。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已于2015年1月4日与被告分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分居表示认可,但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希望与原告和好如初,共同与原告维系完整家庭。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固。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上的分歧,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维护完整家庭关系,望被告履行承诺,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真正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原告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且女儿尚处于年幼,双方均应营造健康完整的家庭氛围,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