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执字第0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秦银萍与史芳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银萍,史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02994号申请执行人秦银萍。被执行人史芳琴。秦银萍与史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泰姜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史芳琴欠秦银萍借款130000元,由史芳琴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自2013年1月始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史芳琴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秦银萍可按1441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案件受理费1637元,由史芳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秦银萍与被执行人史芳琴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姜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广明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