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5)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宁波普泽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051/2***8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出票人为盱眙金盛元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盱眙金广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后由该申请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普泽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银国审判员  傅维成审判员  朱 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