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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赵雪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赵雪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身份证号220602197503020977被执行人赵雪岚,女,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阳康敬老院院长,住浑江区新建街。身份证号22060219680919004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赵雪岚房屋借款合同纠纷(2015)浑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