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一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张秀莲、佟海艳、张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莲,佟海艳,张金丽,马云飞,马云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莲。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海艳。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彩霞,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郭树来,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云飞。原审被告马云术。上诉人张秀莲、佟海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3)右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秀莲、佟海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彩霞,被上诉人张金丽的委托代理人郭树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马云飞、马云术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事实,张秀莲、佟海艳于2013年8月21日欠张金丽人民币24600元,此款至今未偿还。在诉讼中,张秀莲对借据上“张秀莲”、“佟海艳”签名及“张秀莲”、“佟海艳”签名处的手印有异议,并提出申请对其进行笔迹及指纹鉴定,本院根据被告张秀莲的申请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及指纹鉴定结论为“张秀莲”签名是张秀莲字迹,“张秀莲”签名处指印不能确定是否张秀莲手指捺印,“佟海艳”签名是佟海艳字迹,“佟海艳”签名处指印不能确定是否佟海艳手指捺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予以证实。原审认为,张金丽与张秀莲、佟海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秀莲、佟海艳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张金丽要求张秀莲、佟海艳偿还欠款24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金丽要求被告张秀莲、佟海艳在本案起诉之日至还清款之日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应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张金丽要求张秀莲、佟海艳各自的丈夫马云飞、马云术应负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张金丽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秀莲与马云飞,佟海艳与马云术属于合法夫妻及此欠款在张秀莲与马云飞,佟海艳与马云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不予支持。张秀莲、佟海艳辩称借款日期属张金丽伪造,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不予采纳。张秀莲、佟海艳辩称,只欠张金丽4600元,而不是24600元,其中20000元是张金丽伪造,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不予采纳。张秀莲、佟海艳均抗辩称“该借据上没摁手指印,是张金丽伪造……”的抗辩意见,因不能推翻笔迹鉴定结论为“张秀莲”签名是张秀莲字迹及“佟海艳”签名是佟海艳字迹的结果,故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秀莲、佟海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张金丽人民币246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张秀莲、佟海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张金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秀莲、佟海艳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本案佟海艳只欠张金丽4600元,借据中的大写和“24600元”是张金丽后加的,本案应该鉴定的是借据中借款人这三个字与张秀莲三个字的落墨时间是否同一时间,对借款人和张秀莲的签名进行书写时间的鉴定,但原审法院却让张秀莲、佟海艳进行签名的鉴定,枉费张秀莲、佟海艳交纳7000元的鉴定费。张秀莲根本不认识张金丽,不欠张金丽钱,张金丽逼着张秀莲当证明人签字,而且三个合议庭人员都没到庭,不了解本案事实,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服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金丽持有佟海艳、张秀莲出具的借据,金额为24600元,佟海艳、张秀莲主张借款金额实际为4600元,借据中的“2”和大写贰万肆仟陆佰元是张金丽后添的,但其在审理过程中并未申请对落墨时间进行鉴定,故根据现有证据佟海艳、张秀莲主张只借款4600元本院不予支持,张秀莲主张借款与其无关,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5元,由二上诉人承担,邮寄费120元,由二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武学良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蕴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