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与孙佳、宋桂芝、张学道、谢士君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孙佳,宋桂芝,张学道,谢士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鲲鹏,男,39岁。被执行人孙佳,男,39岁。被执行人宋桂芝,女,36岁。被执行人张学道,男,49岁。被执行人谢士君,男,45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申请执行孙佳、宋桂芝、张学道、谢士君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孙佳、宋桂芝、张学道、谢士君给付借款人民币231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申请执行孙佳、宋桂芝、张学道、谢士君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