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广东某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金刚首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广东某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某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本全,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林,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某金刚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三路。法定代表人陈某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天姣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黎浩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