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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冲冲与周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冲冲,周锋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900号原告胡冲冲。被告周锋强。原告胡冲冲与被告周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冲冲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冲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冲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