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冲冲与周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冲冲,周锋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900号原告胡冲冲。被告周锋强。原告胡冲冲与被告周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冲冲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冲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冲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