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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阳城县北留镇大桥村民委员会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城县北留镇大桥村民委员会,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城县北留镇大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伟,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赵荣,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青云,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吴社,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阳城县人。上诉人阳城县北留镇大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桥村委)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太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阳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大桥村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桥村委的委托代理人王赵荣、被上诉人林州太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乐吴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92元,退还上诉人阳城县北留镇大桥村民委员会。审 判 长  杨泽民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亚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