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立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市秦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胜利、刘锁成、郭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市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市秦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胜利,刘锁成,郭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立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郭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李明科,该社理事长。原审被告宝鸡市秦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巨福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锁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郭胜利,男,汉族,1948年8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刘锁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4日。原审被告郭锐,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上诉人宝鸡市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宝鸡市秦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胜利、刘锁成、郭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宝鸡市瑞森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2457号民事裁定,以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拆分案件分别起诉,规避级别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该案移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有6件,分别为(2014)渭滨民初字第2455、2457、02458、2459、2460、2461号民事裁定书。六件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014年不同时间内,分别签订了六份金融借款合同,应属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拆分案件分别起诉的情形,没有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贷款所在地渭滨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王 青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亚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