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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三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京来与陈强、潍坊市寒亭区客货运输代理服务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来,陈强,潍坊市寒亭区客货运输代理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481号原告刘京来。被告陈强。被告潍坊市寒亭区客货运输代理服务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京来诉被告陈强、潍坊市寒亭区客货运输代理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京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王学远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