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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3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冬萍与冯小宏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萍,冯小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3427号申请执行人刘冬萍,女,1950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小宏,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刘冬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95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刘冬萍要求冯小宏协助办理北京市房屋的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归刘冬萍(×××)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