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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小梅与新余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梅,新余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李小梅,女,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红,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余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志国,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局仲裁科科长。第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兴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水光,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小梅诉被告新余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梅承担。审判长 贺 婧审判员 李光辉审判员 陈润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