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东翔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翔,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刘东翔。委托代理人:杨学波,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266号。法定代表人:贾东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兆巍,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翔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翔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翔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88元(原告刘东翔已预交),减半收取34794元,由原告刘东翔承担。审 判 长  侯学枝审 判 员  丁大勇代理审判员  刘冬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耿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