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富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永一加油站与严选择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县永一加油站,严选择,富民县永一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富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赵文忠。被执行人严选择,男,1963年4月15日生。第三人富民县永一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秉正。本院在执行(1999)富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富民县永一加油站与严选择欠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加油站因体制改革已被撤销。第三人富民县永一村委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富民县永一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富民县永一村委会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