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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静与刘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刘静,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吴焕澄,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故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静撤回对被告刘静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对被告刘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45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