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冯某某,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河底乡冯岭村。委托代理人:郭铁献,男,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河底乡上营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