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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冯某某,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河底乡冯岭村。委托代理人:郭铁献,男,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河底乡上营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