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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某诉熊某、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朱某某,熊某,熊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65号原告:朱某。原告:朱某某。系朱某之父。被告:熊某。被告:熊某某。系熊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朱某某诉被告熊某、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朱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朱某、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