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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327号原告:程某某,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程宝昌,重庆市江津区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龚某,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