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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路丽霞诉黄建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丽霞,黄建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12号原告路丽霞,女,汉族,1969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洪水镇八一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222231969********。被告黄建国,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洪水镇八一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222231967********。原告路丽霞诉被告黄建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丽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丽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丽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白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