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洛龙区白马寺镇分金沟村第一村民组与陈松顺、陈秋琴、第三人郭春晓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龙区白马寺镇分金沟村第一村民组,陈松顺,陈秋琴,郭春晓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洛龙区白马寺镇分金沟村第一村民组。负责人:陈银富,男,汉族,1960年4月10日出生,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松顺,男,汉族,1935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秋琴,女,1960年6月23日出生,系陈松顺女儿,特别授权。被告:陈秋琴,女,汉族,1960年6月23日出生。第三人:郭春晓,女,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洛龙区白马寺镇分金沟村第一村民组诉被告陈松顺、陈秋琴、第三人郭春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澈沦审 判 员 :赵鸿太人民陪审员 :王虎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侯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