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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焦安斌与焦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斌,焦某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01号原告焦某斌,农民。委托代理人焦某某。被告焦某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某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斌与被告焦某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某斌承担。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杜敏芝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继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