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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宋丽梅与郑本祺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梅,郑本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53-1号原告宋丽梅(曾用名宋承熹)。被告郑本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梅与被告郑本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郑本祺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宋丽梅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郑本祺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宋丽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