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宋丽梅与郑本祺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梅,郑本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53-1号原告宋丽梅(曾用名宋承熹)。被告郑本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梅与被告郑本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郑本祺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宋丽梅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郑本祺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宋丽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