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薛花与尹光伟、曹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花,尹光伟,曹琛,孟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2858号原告:薛花,女,汉族。被告:尹光伟,男,汉族。被告:曹琛,男,汉族。被告:孟雨松,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花与被告尹光伟、被告曹琛、被告孟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花负担。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