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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辉县市锦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锦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辉县市锦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贰佰叁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233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帅成 关注公众号“”